環保部:以再生塑料為原料的下游企業 2020年前需申請排污許
上架的時間:2017-08-11 11:09:24
為實施排污許可證分類管理、有序發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國家根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環境危害程度,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
第三條現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本名錄的規定,在實施時限內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同一場所從事本名錄中兩個以上行業生產經營的,申請一個排污許可證。
第五條本名錄第一至三十二類行業以外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本名錄第三十三類行業中的鍋爐、工業爐窯、電鍍、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集中處理等通用工序的,應當對通用工序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六條本名錄以外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同本名錄規定的重點管理行業,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
被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單項年排放量大于250噸的;
煙粉塵年排放量大于1000噸的;
化學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噸的;
氨氮、石油類和揮發酚合計年排放量大于30噸的;
(六)其他單項有毒有害大氣、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大于3000的(污染當量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規定計算)。
第七條本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并適時修訂。
第八條本名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